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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欣江峰2008]办字第003号之二,2008110日颁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143号令《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颁布的《消防法》,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及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实行“条、块”结合进行管理的。消防安全工作要与企业的工作、生产、经营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内部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企业内部的消防工作贯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是通过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各项目部和职工个人逐级责任制实现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层层分解,逐级到人,逐级承担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项目部及全体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包施工队)都必须自觉按本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求,制定、履行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利用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特别是对新职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共同做好企业内部防火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保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定人、定点管理,进行防火巡查检查。

    第九条  加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建立防火档案,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机构指出的不安全火险隐患,应按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一条  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各种设备、器材灵敏有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防火组织,定期研究防火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消防法规、规章及内部各项防火规定,根据季节、施工特点,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上业务课,进行灭火演习。  

第十三条  组织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主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公司消防保卫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并向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消防保卫工作,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组织,并确定一名消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人数要能满足工地灭火扑救的需要,并制定消防方案和预案。

   

第四章  各级领导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领导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审验本企业内部的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方案及措施。

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对各级消防干部有考核、奖惩权,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防火工作有考核、奖惩权。定期考查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公安消防机关布置的防火工作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开展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对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及负责单位法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项目部)领导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可分别参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的消防职责领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承担法律义务;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组织和各项防火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

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到各项工作议事日程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接受指导机关的监督、检查,定期评比,奖优罚劣;

定期对本单位职工开展防火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火意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

加强外包施工队的管理。外包队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讲明工地防火规定。

对本单位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要按程序(调查、分析、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第五章 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地区防火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职责,并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防火建议,制定各项防火安全计划和措施。对公司承担的市以上重点工程,参与制定防火保卫方案、预案;

加强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层防火安全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各义务消防组织的作用,共同完成本单位确定的防火安全管理指标;

对本企业全体职工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制定防火宣传教育计划,印发各种防火宣传教育材料,利用广播、板报、录相、知识竞赛等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定期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专业业务学习和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防火工作检查或抽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随时监督不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负责本企业内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各施工现场确因工程需要支搭简易工棚,支搭前必须绘制平面图,支搭的办公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负责单位内部行政、机械、材料账目、单据、库房、施工现场材料库及办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办公室要保持清洁,各种纸张、纸箱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机关和公司制定的各项防火规定,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单位各种文件、书信、人事资料、档案;内部账目、单据;施工计划、技术资料、图纸、贵重仪器;招、投标资料及办公室设备等防火安全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防火工作;

部门人员要积极参加有关防火规定、常识的学习和防火演练,学会消防器材的使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

要按防火规定将防火工作纳入施工生产管理之中,防火工作要与施工生产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各业务部门加强联系,协同做好企业承担的各项工程防火工作;

各种施工计划、图纸、文件、书信、报表等内业资料要有专人保管,用完后要及时入柜存放,不得乱堆乱放,要保持室内整洁;

办公室内要保持清洁。各种纸张、纸箱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每日工作完毕,要及时清扫办公区域,减少火灾隐患。

 

第六章                     重点部位防火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材料场、库防火规定

    材料场、库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制定的各项防火规定办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对材料场、库进行防火检查;

材料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熟悉材料场、库的防火常识,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

材料场、库储存各种物品应码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物及时清扫。用过的油棉纱等必须放在库房外安全地点。

材料场、库不得超量储存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库储存。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住人。库房内一般不安装取暖设备。如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散热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库房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使用照明电器要符合防火要求。照明电闸、开关要安装在库外,人走要切断电源。非本库人员不得入内。

材料场、库内外要设足够消防器材和设备,并要定期检查、维护。消火栓不压不挡,护场巡逻人员要加强看管。

第二十三条  食堂防火规定

     各单位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堂防火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制定的各项防火规定办理,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或公约,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食堂管理人员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加强各种火源的管理。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操作的人员,要注意关好各种开关。使用煤火操作的,要设专人看火,工作完毕后及时封火。

食堂内的电器设备要由电工安装,并经常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乱接乱拉或拆改电线。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室防火规定

     会议室要严格执行公安部门有关防火规定,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制定防火措施和公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会议室要保持清洁,每次活动后,管理人员要及时清扫垃圾、杂物,并要倒入安全地点。

会议室严禁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电工要定期检查各种用电线路。

会议室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二十五条  锅炉房防火规定

     各单位生活区、施工现场的锅炉房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制定的防火规定办理,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有关领导、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

施工现场支搭锅炉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距建筑工程、易燃材料场25米内不准建锅炉房。

锅炉房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并要保持房内清洁。

用过的炉渣要倒在安全地点,用水浇灭,并定期进行清理。

 

第七章  少数工种人员防火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木工防火职责

    木工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定,尽职尽责,经常检查木工车间、工棚、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木工作业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工作人员有责任制止各类人员在工作现场吸烟,以及其他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木工操作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具。制作出的成品,要及时安放到安全地点,不得积压;

木工作业使用过的刨花、碎木、锯末等要及时清除,倒在指定安全地点。木工车间、作业棚不得存放易燃液体。

木工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由电工按规定安装,不得擅自拆改安装。作业工棚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各种木工机具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注油,使用后要及时拉闸断电。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工防火职责

    电气焊工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定,上岗必须随身携带焊工操作证。施工现场焊工作业要开据“用火证”,并要有人看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操作前必须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完好。操作现场要清除易燃物,不能清除易燃物的场地,必须事先采取防火措施;

焊接作业时,禁止穿戴有油的工作服、手套,不准用沾油的工具与氧气瓶接触;

禁止焊接油漆未干的结构、容器、机械;

电气焊火点与氧气瓶、乙炔三者之间要保持5米以上距离。

第二十八条  机械工防火职责

机械工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经常对操作现场进行防火检查;

机械加油时,严禁吸烟,机械要停止运转,每日领取的油料不得超量;

电闸箱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和工具。工作完后要及时清理操作现场,闸箱加锁;

油棉丝、油抹布等不得随地乱扔,要存放在指定安全地点,不能用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工防火职责 

    电工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认真按照电工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各种电器设备安装和维修要符合要求;

安装电器设备不准超过额定负荷,保险丝必须适当,各导线接点必须接牢、包好;

使用喷灯、电炉等用火操作,必须事前经有关业务部门批准;

雨季施工前要对各种机械、电器设备进行检查。露天电闸箱必须有防雨设备;

生活区、施工现场用的各种临时电线,不准使用绝缘皮损坏、老化的电线。更不准安装裸体电线,防止遇水造成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

电线与墙壁、屋顶、易燃物、金属构件,应保持适当距离或套管保护。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防火职责

     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辆、车库防火工作;

司机用油擦洗机件时必须切断电源,否则一律禁止清洗机件。清洗机件时一律不准用明火照明和吸烟;

各种机动车辆回场,要停放整齐,不准堵塞道路;

机动车加油时,必须熄火,严禁吸烟;

机动车要配备灭火器具,并保持灵敏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机械修理工防火职责

     机械修理工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经常检查修理车间防火工作;

机修车间不得用易燃工棚支搭。车间内要配备灭火器材,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机修车间不得存放各种油料和易燃液体。清洗零件一般要用清洗剂和煤油。清洗零件用过的废油要在每天下班前及时清理,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机修车间的固定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工安装,机修工不得擅自拆改、安装。下班必须拉闸断电;

使用过的油棉丝、油抹布,不得乱扔,下班时必须清理干净,放在带盖的金属桶内。

第三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义务消防队员要明确职责范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掌握本单位和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各项业务训练。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通晓灭火技能和报警常识;

热爱消防工作,在单位内发挥防火骨干作用,经常对身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工作;

注意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灭火备勤工作。在灭火抢救中,奋勇争先,为保护企业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贡献,

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并积极向领导提出防火工作建议。

 

第八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各单位生活区、施工现场、重点部位等,必须结合实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和设备。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和设备要设置在安全可靠位置,保证有消防距离和通道。消防栓3米以内不得堆积、压盖它物。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要对所有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进行登记,绘制消防器材分布图表,建档建卡。项目部在开工前要拟定消防器材配置预算,在保证防火安全情况下配备灭火器材。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对广大职工、义务消防队、护场巡逻队员使用灭火器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灭火学习和训练,并开展灭火演习。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在有消火栓的部位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水枪。有条件的要设置消防箱、消防架,并要设立醒目的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木工加工场、电气焊作业场、易燃工棚等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以干粉灭火器为主。

    第三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配置的灭火器材,要保证灵敏有效。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附近设有社会消火栓的,要设立标志牌,注意保护,不得擅自损坏或埋压。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能够认真贯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在各项防火工作中做出成绩,有下列功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给予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

     发现不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堵塞漏洞,纠正违章,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免受损失的;

认真贯彻市政府、消防机关和公司制定的防火规定,在防火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措施健全,全年未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能及时扑救,奋勇争先,并能及时上报的个人;

勇敢坚持原则,同违章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凡违犯防火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不接受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提出的整改建议,在防火工作中存在问题、隐患和违章现象,并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经济处罚:

在防火工作中被检查出有缺陷或一般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或批评教育;

在防火工作中被查出存在隐患的;

在防火工作中被查出存在严重隐患和严重违章的;

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除对单位和领导给予经济处罚外,并根据事故损失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㈤ 以上的经济处罚依据为《北京市消防条例》中的相应条款。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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